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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與心肺死亡的區別及其法律意義

目前腦死亡的定義是包括腦幹在內的所有腦功能完全不可逆的停止,無論脊髓和心臟功能是否存在。或者定義為:腦死亡是腦細胞廣泛而永久地喪失全部功能,累及大腦、小腦、腦橋和延髓。即腦死亡完全後,雖然心跳還存在,但腦復蘇已經不可能,個體死亡已經發生且不可避免。

心肺死亡其實指的是普通的傳統臨床死亡標準,因為我們國家還在用這個舊的死亡定義,就是心臟驟停和呼吸驟停。但實際上,在臨床死亡的前幾分鐘,如果發現及時,積極搶救,部分患者仍有可能搶救過來。因此,臨床死亡的發生並不意味著“個體死亡不可避免”,而只是壹種“心臟驟停、呼吸驟停”的狀態。

正是因為我國對死亡的定義是臨床死亡,腦死亡患者沒有法律依據來判斷其死亡。但目前很多歐美國家都實施了腦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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