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蒙古自治區,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在內蒙古自治區盜竊公私財物16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壹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內蒙古自治區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執行規定如下:1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1600元起;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3萬元開始;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以30萬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