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在未通知買受人的情況下改變商品房戶型、朝向和結構的;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房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
4.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