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該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壹些違法的‘霸王條款’會被更多人認為是合理的。這不僅會損害法律的尊嚴,還會容忍不良商家,不利於營造守法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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