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即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中國的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因為懷孕不續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建議拿著勞動合同去勞動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