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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公安警察可以隨便抓人嗎?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因此,公安機關處理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時間最長為兩個月(不含鑒定時間)。如不能解決,當事人可向其上級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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