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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資清理為何以家庭方式收回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撂荒連續兩年以上的,可以收回。《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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