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我省執行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第壹條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實施詐騙罪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六千元以上不滿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的、六百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