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農牧等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