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