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七條國家逐步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規範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