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用房,償還的住宅用房與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差價結算,超過或者不足被拆遷住宅用房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款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壹般做法是,建築面積等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償還時,按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償還且在規定安置標準以內的,超出部分按住宅房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出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