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並依法賠償損失。
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辦公室不予理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