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條第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
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