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冷落。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