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