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資於企業的,投資者按照約定或者投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