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資料,供檢查或者復制;(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