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多部門密切配合。
(二)先行試點,摸索經驗,穩步全面加快。
(3)土地權利歸屬的確定,既要依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實際情況。
(4)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糾紛,對糾紛難以處理的宗地,暫緩登記,暫不發證。
(五)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依法辦理登記。
(6)堅持全面覆蓋原則,不突出重點,不遺漏。
(7)本次登記發證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減輕農民負擔,測繪登記不花農民壹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