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在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