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