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股票發行申請。審批程序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接受發卡申請人的禮品;不得持有經批準發行的股票;不允許與發證申請人私下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審批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