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土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