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如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個別調整,即承包方依法返還承包地,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應遵循的程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收回的土地要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