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第十二條使用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移動或者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件、錄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物。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物後,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到場或者保管,以便現場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