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職務犯罪的罪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允許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換成貨幣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反規定發行金融票證罪;洗錢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決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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