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至上”顯然是邏輯混亂。作為司法機構,只能有壹個信條——憲法和法律至上。至於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至上,應該通過立法途徑和司法監督來實現,而不是通過執行途徑(法院執行法律!!)來實現。應該是黨領導人民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納入法律體系。
把“三個至上”作為法院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既鞏固了黨的事業,維護了人民的利益,也為壹些有權勢的人幹預司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司法工作中壹旦有了和法律壹樣至高無上的規範(不管這些規範多麽空洞),那些能夠影響司法的人就可以在法律對自己有利的時候適用法律,在法律對自己不利的時候找借口拋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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