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國家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