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主體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客體是土地的使用權(用益物權),權利義務是集體土地承包到戶(家庭承包責任制)或個人承包。按照土地政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合同法為基礎的,民法是以個人承包為基礎的。所以是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區別於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