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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法律主觀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方享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發包方應是承包土地的所有者或在發包方發出承包合同前享有承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具有發包方資格。承包方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享有承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壹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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