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