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延長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民發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際上代表了國家對承包方承包權的確認和保護,其關於“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文字實際上是在引用國家規定。只要國家相關規定不變,這些內容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