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鎮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申請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縣政府申請,由受理機關先行調解土地糾紛,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應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