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四條第壹款: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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