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借款時,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審查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條”或“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確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現金交割的貸款,可以根據交割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貸款金額大小、當事人關系、當事人陳述的交易明細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