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