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這片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第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第六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強行互換、出讓或者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出讓或者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