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態旅遊法是旅遊法律體系中的主體法;
(2)國務院發布或批準、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法規、規章;
(三)國家旅遊局在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規章、制度和辦法;
(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地方性生態旅遊法規;(5)我國政府無保留地簽署的關於生態旅遊的國際條約和宣言。
加強法制建設是保護旅遊生態環境的前提和保障。當前,應在部門規章的基礎上,對旅遊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的破壞進行預防和直接處罰,並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根據農家生態旅遊發展的需要,抓緊對已頒布的規章制度進行配套和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真正保護環境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