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並抄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全面實行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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