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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擁有荒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國土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荒地開發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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