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地方政策鼓勵填海造地,那麽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開荒者,即土地可以使用。需要註意的是,這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地開發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的,或者二十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