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禁建區域內、納入土地儲備範圍或近期建設的城市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過認證建築面積、不改變原建築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築基地和原建築高度的原則進行控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他區域的城市房屋,申請危房改造的業主,建設和規劃管理應按照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不超過認證建築面積、不改變原建築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權範圍的原則進行控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建建築物的距離、退讓不符合本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原有基礎上加重相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征得相鄰權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