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限制使用農藥(俗稱劇毒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藥物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定點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