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地農業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條保護地農業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設施農業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農業發展規劃、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設施農業用地應合理選址。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盡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和低效閑置土地,堅決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禁止超規模占用土地,禁止搭車審批。農用地、畜牧場、飼育場、水產養殖場等設施,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簽訂復耕保證書,繳納復墾保證金,要求按時恢復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