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專用證件和專用標誌、工具、車輛、設備,以方便其行使職權;
2.《農業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規定,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農業行政執法專用章,以明確行政執法的身份和合法性;
3.基於上述法律依據,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執法權時,可以使用農業行政執法專用章,以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專用印章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依法、公正、權威地行使行政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