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組織適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壹)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