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