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說,據我所知,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無疑屬於上層法律體系。如果妳看看世界的歷史,尤其是歐洲的歷史,妳會發現歐洲分為兩部分,這很有趣,那就是歐洲大陸和英國。中世紀以後,歐洲大陸盛行種植園城堡經濟模式,法律上尊重羅馬法,這在當時是時髦的,所以有明文規定和成文法典的羅馬法博大精深。英國被部分諾曼人占領後,當時的國王奉行不幹涉法治的政策,即保持以前的法治傳統,不幹涉。後來國王的幾個法官按照以前的法律傳統,也就是遵循先例,整理出例子。以上是歐洲法的分裂史,顯而易見是必然的。我對偶然性了解不多,不敢斷言。當妳知道它的時候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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