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壹)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和營業;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消防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位於同壹建築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