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名單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外國人就業證。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業務日誌不得刪除,並保存60天備查。
第二十八條每天淩晨2時至8時,娛樂場所不準營業。